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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扣除问题的回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2-04-02 18:24

留言人 唐* 留言时间 2022-03-29 11:30
咨询内容 领导您好,感谢您的回复,在某项目中,有民办非企业供应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在资格部分同时也提供了民办非企业的资质证书,那么专家在评审时以声明函为依据,应当享受扣除,但其民办非企业的资质证书证明了其非企业性质,不能享受扣除,请问这种情况下专家该如何处理? 在一磋商项目中,磋商文件将小微企业10%的扣除标准漏掉了,但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性单位中载明了10%的扣除标准,专家在评审时以此为由认为磋商文件存在缺陷,停止评审是否妥当?因为磋商文件明确载明:“如果采购文件中有歧义、重大缺陷,,可以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作出解释”谢谢?
办理进程 已办结 办理时间 2022-04-02 18:24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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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关于小微企业扣除问题的留言已收悉。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不是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工程暂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若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则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留言所述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需要结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属性具体分析判断。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文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应由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和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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