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8-31 19:42
留言人 | 张* | 留言时间 | 2021-08-24 14:46 |
咨询内容 | 磋商文件中未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做具体规定,但是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做了具体的价格扣除,根据(财库【2014】68号)和(财库【2017】141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是否可以理解为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比例一致呢? | ||
办理进程 | 已办结 | 办理时间 | 2021-08-31 19:42 |
答复内容 | 张*: 您好!您关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相关问题的留言已收悉。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九条规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采购文件应当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采购人未按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