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3-11 14:57
陈*:
您好!您关于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如何处理的留言已收悉。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办〔2014〕214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前述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如采购文件未规定收取磋商保证金,则不适用前述关于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